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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3 年度鑑字第 10435 號 議決書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3 年度鑑字第 10435 號被付懲戒人 蔡 桓 生 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高雄運務段站務佐理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
蔡桓生記過貳次。
理由
被付懲戒人蔡桓生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斗南站運務工(現職站務佐理),負責售、剪票及環境清潔之工作,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九十二年三月九日五時十分許,利用其值勤售票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乘車旅客黃玉而及另三名不詳姓名之人各收取斗南站往臺中站之全票面額八十元,合計三百二十元之票款後,卻給予四十元之殘障半價車票,且於黃玉而等人向其反應後,拒不更正,反將殘障票退回黃玉而等四人,並表示沒關係,以此方法計詐得一百六十元之財物,嗣經旅客投訴而循線查獲上情,被付懲戒人始將其詐得之款項繳回鐵路局。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變更起訴法條改以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判決確定,被付懲戒人且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繳納罰金結案。凡此事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三八號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雲院瑜刑儉決九十三訴四七字第○五一七九號判決確定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並無應售予全票而故售殘障票之情事,是黃玉而持殘障手冊向他購買殘障票,反而誣陷他等語,已為確定判決一一指駁不採,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所為申辯,自無足取。其違失犯行,洵堪認定。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蔡桓生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