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4 年度鑑字第 10484 號 議決書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四年度鑑字第一○四八四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法務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記過壹次。
理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未經簽請其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即於 93 年7 月 14 日至同年 10 月 17 日止,赴美產子,其中 7 月 14 日至 21 日請產前假、7 月 22 日至 8 月 4 日請休假,8 月 5 日至 18 日請事假、8 月 19 日在美生產,8 月 19 日至 10 月 17 日請產假,違反法務部 91 年 12 月 2 日法人字第0910045279 號函:「本部所屬各機關,如有非因公出國人員(如觀光或探親等),除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外,仍須報經服務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主管核准,機關首長應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補充規定,案經該署陳報擬予書面警告,被付懲戒人不服該書面警告處分,為尋找該署未報准出國而休假出國案例,以資要求援例辦理,竟於 93年 4 月 13 日,利用法務部單一登入視窗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網站,以虛假之該署93 年度偵字第 1、2、3 號等三個案號,分別查詢該署檢察官彭○斐、黃○炫、王○和、蕭○森、范○中、林○姿、劉○穆、黃志○、林○中、洪○秀、張○傑、廖○村、黃○琿、陳○宗、黃○勇、呂○達、劉○書、石○超、李○彰、黃○安、戴○麒、蔡○熙、吳○聰等個人戶籍及入出境資料,侵害各該檢察官之隱私權,違反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第 4 條:「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規定。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書及本會調查中分別坦承不諱,並有法務部 91 年 12 月 2 日法人字第 0910045279 號非因公出國人員請假補充規定公函、被付懲戒人請假單、休假單、小孩出生證明、苗栗地檢署 93 年 4 月 13 日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及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等(均影本)在卷足資佐證,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對於出國應否簽請核准,疏未審慎詳查,即任意聽信傳言,未經簽請核准任意出國產子,縱非故意,亦難辭過失之責,其請求就此部分為不付懲戒之議決,尚非可採。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