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4 年度鑑字第 10489 號 議決書

違法失職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4 日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 年度鑑字第 10489 號被付懲戒人 蔡 樹 高 雄市立民生醫院實驗診斷科主任陳 大 明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保健科主任(84 年7 月 1 日辭職)趙 金 成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病歷室主任(原任總務室主任)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蔡樹記過壹次。

趙金成申誡。

陳大明不受懲戒。

理由

一、關於被付懲戒人蔡樹、趙金成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蔡樹係民生醫院實驗診斷科主任,綜理該院實驗診斷科業務。緣有張淑玲(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為高昇國際人才仲介有限公司(下稱高昇公司)職員,因滿益長十一號漁船上工作之菲律賓籍勞工 Da0000-00res 在臺工作期限將屆,欲辦理展期,而依規定又須於展期屆至前二個月內,即 84 年 4月底以後辦理體檢,但因作業需要,該名外籍勞工又須於同年 4 月初即隨船出港捕漁,張淑玲遂提前於 84 年 4 月 6 日,帶該名外籍勞工至民生醫院作體檢,並於同年月 8 日取得完檢之體檢表第二聯。詎其嗣後發覺體檢日期不符規定,即與楊文華(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罪刑,刻正由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中)以電話聯絡,希能更改日期,經楊文華同意後,二人明知不實之事項,基於共同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淑玲先於上開體檢表第二聯上將受檢日期改為 84 年 4 月 21 日,完檢日期改為 84 年 4 月 23 日,再於同年月 9、10 日間,攜帶該份體檢表至民生醫院由楊文華於受檢日期欄及完檢日期欄更改處蓋上日期更正章,就其職務上掌管之體檢表日期欄處虛偽不實之登載,且為求留存於民生醫院之體檢表第一聯(存根聯)上之日期相符,遂由楊文華以電話先與被付懲戒人蔡樹聯絡更改體檢表日期一事,再由張淑玲持上述已更改過之體檢表至莊靚華(業經法院判處罪刑,並經本會議決記過一次之懲戒處分各在案。)處,請其更改留存於民生醫院上開體檢表第一聯,適被付懲戒人蔡樹亦在場,經莊靚華徵詢其意見後,被付懲戒人蔡樹及莊靚華復與楊文華、張淑玲基於共同犯意,由莊靚華將上開不實之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之留存於民生醫院之體檢表第一聯之受檢日期及完檢日期為相同之更改,足生損害於民生醫院對體檢表日期管理之正確性。嗣張淑玲將上開更改過之體檢表寄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核備據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對外籍勞工體檢表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付懲戒人蔡樹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對共犯張淑玲、莊靚華二人,均以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論以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參酌刑法第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而為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確定在案。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蔡樹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認不諱,核與張淑玲、莊靚華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3 年度偵字第 8633 號被告蔡樹偽造文書案件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5 年度訴字第 2047 號被告張淑玲偽造文書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86 年度上訴字第 1513 號被告莊靚華偽造文書刑事判決及本會 88 年度鑑字第 8921 號被付懲戒人莊靚華議決書在卷足資佐證,被付懲戒人蔡樹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二)被付懲戒人趙金成於任職民生醫院總務室主任期間(84 年 10 月 1 日起調任病歷室主任),負責綜理總務室業務,監督指揮考核該室工作同仁執行文書檔案、收發、修繕、採購等業務。緣有民生醫院總務室工友楊文華、陳雅惠(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2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分別論處共同侵占公有財物罪刑,刻由最高法院發回該院更審中)於負責辦理外籍勞工體檢掛號收費等業務期間,利用渠等負責保管外籍勞工體檢日期戳章之便,共同基於登載及行使公務不實登載文書與侵占公用財物之概括犯意,先後自 83年 1 月 29 日起至 84 年 3 月 17 日止,在其二人所經辦之外籍勞工體檢收費三聯單,或由其填載體檢收費收據第一聯(報核聯)、第二聯(收據聯,由外勞仲介公司持向委託之雇主報銷)、第三聯(存根聯),而短開第一、三聯之金額,再以第一、三聯與第二聯應收金額之差額,合計 55 萬 1,732 元共同侵占入己,或由其等二人短開第一、三聯金額,再與應收金額(此部分第二聯有浮開金額情形,係由楊文華、陳雅惠浮開或交由仲介公司人員浮開該第二聯金額)之差額合計 17 萬 5,712 元共同侵占入己,又共同基於圖利他人之概括犯意聯絡,或由其二人浮開第二聯金額 1,800 元、或短開一、二聯金額計 2 萬 2,600 元、或短收應收之金額 2 萬 6,000 元,以圖利汎亞公司等外籍勞工仲介公司,期間長達一年二月。被付懲戒人趙金成身為楊文華及陳雅惠之主管,負有監督、指揮及考核渠等二人辦理外籍勞工體檢掛號收費業務之職責,對於渠等長期舞弊之情事,竟渾然不知,直至該醫院院長呂伯欣懷疑該院體檢收費有問題而下令查核始發覺上情。上開偽造文書、侵占及圖利之事實,業經楊文華、陳雅惠分別於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檢察官偵查中及第一審法院審理時供述明確,互核一致,並有民生醫院體檢收費收據第一聯、第二聯影本附於刑事案卷足資佐證,堪認楊、陳二人所為供述應屬可信。被付懲戒人趙金成自 71 年 7、8 月間即調升為民生醫院總務室主任,至 84 年 10 月 1 日始調任同院病歷室主任,其於任職總務室主任期間,負責綜理總務室業務、監督、指揮、考核該室所屬工作同仁執行文書檔案、收發、出納、修繕、採購等業務,除經其於調查局高雄調查處供承在卷(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84年度偵字第 8546 號案卷第 178 頁調查筆錄)外,並有民生醫院 000000000P職務說明書在卷足憑。其對所屬總務室工友楊文華、陳雅惠二人於負責辦理外籍勞工體檢掛號收費期間舞弊長達一年二月,竟渾然不知,顯見平時疏於監督、考核,失職之責,至為明確。其請求傳喚證人呂伯欣作證,核無必要,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三)移送意旨另指被付懲戒人蔡樹、趙金成二人涉嫌與民生醫院總務室工友楊文華、陳雅惠相互勾結,共同為前述偽造文書、侵占公用財物及圖利等犯罪行為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 92 年 9 月 19 日,以 92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於 92 年 10 月 27 日確定在案,有該院 92 年 11 月 6 日 92 雄分院文刑接 92 重上更(三)17 字第 11888 號確定函在卷足資,此部分不另置議。

(四)移送意旨(二) 1. 部分,雖指:「蔡樹身為實驗診斷科主任,明知按一般體檢程序,除受檢人或仲介人提出要求且屬梅毒血清及生化(含肝功能及B型肝炎)檢查者,民生醫院方得基於便民原則,立即以『急件』處理外,一般外籍勞工之體檢均約須二至三日方給予體檢報告書,竟於 82 年 10 月 6 日上午,於祥鶴國際有限公司職員張偉智所帶領之國登營造公司所申請之 120 名外籍勞工至民生醫院辦理體檢時,因該批外籍勞工急需送往澎湖國登營造公司之工地工作,張偉智為求該批外籍勞工體檢順利及迅速,遂於當日在院內向蔡樹請求能儘速完成體檢報告,蔡樹對於該批外勞之體檢不符合上項原則規定之情形下,仍同意所求並於同日下午 4 時許,即將該批 120 名外籍勞工之體檢表完成並交予張偉智。」云云,為有違法。惟查一般外籍勞工之體檢時間究應幾日始告完成,本為醫院之訓示規定,端視該醫院人力調配決定之,本無所謂違法與否之問題,縱使慣例約需二至三日始能完成,該醫院卻於一日內即予完成,除承辦之公務員有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者,應另當別論外,亦屬行政效率高低與否之便民範疇。此部分移送機關既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被付懲戒人蔡樹有何違法失職之處,復未指出其係違反何種法規命令,自難令負違失之行政責任。

二、關於被付懲戒人陳大明部分

(一)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陳大明係民生醫院保健科主任(已於84 年 7 月 1 日辭職),與該院實驗診斷科主任蔡樹及總務室主任趙金成,負責辦理該醫院外籍勞工體檢是否合格之監督工作或業務,惟意圖共同牟取不法利益,三人商議為提昇民生醫院外籍勞工體檢業務績效,以利與其他辦理外籍勞工體檢之醫院競爭,增加民生醫院收入,使渠等與楊文華(工友)、陳雅惠(工友)與其他民生醫院之醫師及行政人員得獲取較高之業績獎金及加班費,竟與楊文華、陳雅惠等共同基於圖利之概括犯意,連續自 82 年 10 月間起由陳大明、趙金成、蔡樹先後授意楊文華、陳雅惠二人在其所經辦之外籍勞工體檢收費上與信宏公司、祥鶴公司、汎亞公司等外籍勞工仲介公司達成協議,以退佣及短開收據第一聯(報核聯)、第三聯(存根聯),累積其與第二聯(收據聯)之差額圖得 60 萬 2,332 元。

其間陳大明自 82 年 10 月間起至 84 年 2 月 16 日止,授意楊文華、陳雅惠二人,以短開收據第一聯(報核聯)、第三聯(存根聯)累積其與第二聯(收據聯)間之差額,以支應外籍勞工仲介公司每名外籍勞工體檢 200 元優惠之費用。於民生醫院 84 年 1 月 10 日之院務會議上曾表示,近期外籍勞工體檢業績明顯下降,乃係因其他醫院以專車至機場接送,本院是否比照辦理或降低成本以為因應等語。另於同年 1 月 17 日院務會議上,亦表示為提昇外籍勞工體檢業務,擬提撥 200 元作為加班、專車接送之費用等語。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論處被付懲戒人陳大明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在案,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8條、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等語。

(二)經查被付懲戒人陳大明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略以:1.被付懲戒人陳大明與蔡樹、趙金成三人自始至終均矢口否認有與工友楊文華、陳雅惠共同謀議授意楊、陳二人為被訴之犯罪行為,並均辯稱係楊、陳二人犯罪後為減輕刑責而推諉為伊等三人授意為之者等語。2.共同被告楊文華、陳雅惠於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時、檢察官偵查中及歷次審理時所為不利於被付懲戒人陳大明及蔡樹、趙金成之供述內容,彼此相歧互異,容有重大瑕疵,不得作為不利於被付懲戒人陳大明及蔡樹、趙金成等人認定犯罪之證據。3.依楊文華、陳雅惠二人供述渠等受理民生醫院外勞體檢作業及收費流程,被付懲戒人陳大明及蔡樹無從過目任何日報表及收據聯單。4.民生醫院於 84 年 1 月 10 日、17 日及同年 4 月 28 日會議紀錄中,被付懲戒人陳大明固基於業務而提議「以專車接送欲受體檢之外勞」「以基金方式補貼 200 元作為因外勞業務加班及專車接送之費用」等語,此有各該次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稽,復經證人即民生醫院院長呂伯欣、會計主任劉淑慧於第一審調查時結證屬實(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卷第 316 頁、第318 頁),惟均係以正當合法途徑提出建言,並無所謂不法可言。何況被付懲戒人陳大明及蔡樹、趙金成三位主管,如有與工友楊、陳二人間私下為不法勾結或授意,隱飾猶恐不及,豈有於公開會議上自提建言,而自暴其短。5.扣案之民生醫院外籍勞工體檢收據三聯單,乃楊文華、陳雅惠二人所為,與被付懲戒人陳大明及蔡樹、趙金成三人無涉,亦難執為不利於渠等三人之認定證據。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尚難證明被付懲戒人陳大明及蔡樹、趙金成涉及與楊文華、陳雅惠勾結為偽造文書、侵占公用財物及圖利等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其確有上開被訴犯行,因認被付懲戒人陳大明被訴犯罪不能證明,而將第一審關於陳大明部分撤銷,改判諭知陳大明無罪,並於 92 年 10 月27 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2 年 11 月 6 日 92 雄分院文刑接 92 重上更(三)17 字第 11888 號函送之該院 92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陳大明所涉刑事案件,既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自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三、移送意旨一、(一)2.載明:「巨盟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平日所引進外籍勞工至民生醫院體檢人數最多,遂另由楊文華、陳雅惠共同謀議,自 83 年1 月起,與巨盟公司負責人郭翌廷、業務員陳木池、黃文財、廖忠化、藍之雄等基於概括犯意,或由楊文華、陳雅惠明知不實之事項,連續就其職務上掌管之民生醫院所開立第二聯收據之公文書,以每紙收據浮開數百元不等之金額交渠等持向巨盟公司或委託之雇主收款,或交由該公司業務員陳木池等將空白已蓋收款章之第二聯收據,連續自行在該收據聯上不分男女,一律填載每名外勞體檢費用1,800 元,超出每名外勞實際繳納 200 元至 400 元不等之不實金額,總計以此短報之差額共計 81 萬 4,344 元。」云云,與被付懲戒人蔡樹、陳大明、趙金成三人無涉,顯係移送機關之贅引,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蔡樹、趙金成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被付懲戒人陳大明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全文 5,686 字 · 1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公報 第 47 卷 4 期 90-101 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