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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4 年度鑑字第 10522 號 議決書

違法失職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1 日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 年度鑑字第 10522 號被付懲戒人 張 茂 松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前院長,師一級(任職期間 87 年7 月 16 日至 92 年 4月 25 日;現任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師)易 屏 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秘書室前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任職期間 85 年 7 月 1 日至 89 年 1 月 16 日擔任會計室主任;89 年 1 月 16日起擔任秘書室主任,92 年 5 月 30 日停職)鄭 延 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會計室前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任職期間 89 年 3 月 8 日至 92 年 7 月 1 日;現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會計室主任)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易屏東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張茂松、鄭延國均申誡。

理由

一、本件彈劾案文及附件,業於 93 年 10 月 16 日送達被付懲戒人易屏東,限期於送達 15 日內提出申辯,有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之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張茂松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臺北榮總)前院長、易屏東係臺北榮總會計室、秘書室前主任、鄭延國係臺北榮總會計室前主任。緣臺北榮總二九二九專款,係 47 年臺北榮總創院首任院長盧致德向國內外企業各界募捐而得之遺款(部分款項係由第 2 任院長鄒濟勳募捐所得),以該院名義專存,由歷任院長及會計主任決定用於補助該院各級主管、顧問津貼或年節獎金及公關等支出,歷時數十餘年。被付懲戒人張茂松於 87年 7 月 16 日接任臺北榮總院長(第 6 任),仍循歷任院長任內之慣例,以二九二九專款用於上開各項支出。被付懲戒人易屏東於 85 年 7 月 1 日起至 92年 5 月 30 日停職前,擔任臺北榮總會計室、秘書室主任期間,負責二九二九專款之保管及運用,竟乘被付懲戒人張茂松疏於監督之機會,將二九二九專款中5 筆以轉帳支出交易方式轉入被付懲戒人易屏東私人帳戶,計: 90 年 1 月 12日轉入 2 筆為 50 萬元及 29 萬 8,616 元、90 年 3 月 26 日轉入 1 筆 13萬 6,604 元、90 年 5 月 2 日轉入 1 筆 14 萬 7,413 元、91 年 4 月 10 日轉入 1 筆 36 萬 2,494 元,合計 144 萬 5,127 元,予以侵占。其於 91 年 4月 10 日辦理臺北榮總由二九二九專款項下投資創盛公司之增資股票 4,500 萬元,又將該款以其個人名義匯出,並將股票登記為朱張金雀名義,事後又出國未歸造成該院重大損失。被付懲戒人鄭延國於 89 年 3 月 8 日任臺北榮總會計室主任,迄 91 年 2 月間,會計室援例代辦員工三節獎金之發放及以院長名義致送相關機關年節賀禮,該項經費及名冊均由被付懲戒人易屏東撥付及保管,臺北榮總二九二九專款雖非政府編列之預算經費,應為被付懲戒人張茂松、易屏東、鄭延國等職務上所掌管之財物或為其所知悉。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於 91 年 5 月 3 日以輔計字第 09102394 號函轉審計部91 年 3 月 8 日台審部壹字第 911174 號函,要求清查是否有帳外帳、未入庫之經費及是否仍管有黃金、銀元、珠寶等相關財物資料,被付懲戒人鄭延國於91 年 5 月 24 日僅依院內各單位之回復資料,以北總計字第 24448 號函復退輔會該院目前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之經費,而未陳報二九二九專款。

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張茂松、鄭延國在監察院提案委員約詢時坦承不諱,渠等在本會調查中亦不否認,並有臺北榮總秘書室前主任易屏東簽請張茂松院長核示有效運用二九二九專款之公文、行政院主計處之查核報告、部分金額轉入易員私人帳戶之 5 筆轉帳支出交易資料、張茂松詢問筆錄及書面說明、鄭延國詢問筆錄及書面說明、臺北榮總會計室簽辦經查核該院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經費之相關資料、易屏東與朱張金雀簽訂之創盛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讓渡書等影本附卷可資佐證。而臺北榮總二九二九專款,訊經證人程東照(臺北榮總第 5任院長)證稱:榮總在 47 年成立時,政府財政困難,首任院長盧致德聲望很高,柯柏館研究大樓即由盧院長募款興建,榮總醫師宿舍好多也是盧院長募款興建的,另外盧院長為提高榮總的地位,鼓勵優秀人才進入榮總醫院,也募集一些款項,當時稱為二九二九專款,以提高一、二級主管及其他專業人員的待遇,並作為研究之用。二九二九專款並非政府預算撥付的經費,雖是募款,但以榮總的名義存在銀行。證人彭芳谷(臺北榮總第 4 任院長)證稱:我在 83 年接任臺北榮總院長,前任院長羅光瑞交給我二九二九專款的小冊,要我蓋章,表示交接,羅院長交代二九二九專款可作為一、二級主管及其他專業人員三節獎金等用途,這是以前歷任院長移交下來的,不是政府所撥付的經費。

證人羅光瑞(臺北榮總第 3 任院長)證稱:二九二九專款不是公款,是首任院長募來的,我接鄒院長(鄒濟勳院長因血癌過世)時由副院長彭芳谷代表醫院將印信交給我。當時會計人員將二九二九專款的存單給我過目,並變更代表人(院長、會計主任、出納主任)印鑑,這錢是用來支付行政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三節的獎金等用途,另外鄒院長(濟勳)任內也向國內各大企業募得不少金額各等語。是該專款並非政府預算撥付之經費,而係首任院長盧致德及第 2 任院長鄒濟勳募捐而得之款項,自堪認定,其為被付懲戒人張茂松、易屏東職務上所保管及運用之款項,亦為被付懲戒人鄭延國所知悉,應無容疑。則被付懲戒人張茂松身為院長,竟疏於督導,致易屏東侵占上開二九二九專款及辦理創盛公司投資事宜以易員個人名義匯款而未查覺,又對鄭延國上開函復退輔會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之經費而未陳報二九二九專款之行為,未予指正,均難辭督導不周之咎責。被付懲戒人易屏東負責保管及運用二九二九專款,竟不知廉潔自愛,而予侵占 144萬 5,127 元,又辦理創盛公司之增資股票 4,500 萬元,匯款人為易屏東個人名義非臺北榮總名義,股票均記名股東為朱張金雀,朱張金雀與易屏東簽訂股權讓渡書,約定將臺北榮總委託代購朱張金雀名下之創盛公司股票 300 萬股(4,500萬元)轉讓(交)與臺北榮總易屏東,易屏東事後出國未歸造成該院重大損失,違失情節嚴重。被付懲戒人鄭延國身為臺北榮總會計室主任,明知該院管有二九二九專款,竟於退輔會函查時,未予究明,僅彙整院內各單位回復之資料,即函復該院目前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之經費,其辦事不切實,難辭違失咎責。

三、監察院移送意旨另指被付懲戒人張茂松投資元大新主流基金、元富新世紀基金、傳山永豐基金、大華高科技基金、安立信公司及創盛公司等決策草率,任憑易屏東個人操作,毫無規劃評估機制,致二九二九專款遭受 1 億 369 萬 3,764 元損失,核有嚴重違失部分。經據被付懲戒人張茂松在本會調查中申辯略稱:88年、89 年國內銀行 1 年期定存利率分別為 5.03 %及 5%,利率甚低,此有財訊出版社發行之股市總覽國內利率表可參,易屏東乃建議購買元大及元富基金,以有效運用資金,為榮總創造更多收益,其中 89 年 2 月 24 日贖回時,獲得投資利益為 1,199 萬 9,340 元,6 個月獲利率約 23.99%,嗣後因股市下跌投資基金乃由盈轉虧,此係國內外經濟情勢使然,並非申辯人作成投資決策時所能預見。

又榮總鄭宏志醫師戮力於神經再生之研究,於醫學上有重大成果,非但經Discovery 、CNN 等電視媒體報導,全球國家地理頻道美國科學期刊(Science)、新聞週刊(News Week) 、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 、國內商業周刊、大成報、民生報對此均有顯著之專題報導,行政院衛生署於 89 年 9月間亦核准榮總施行「創傷後脊髓及脊髓神經之修復」人體試驗案。而神經再生之關鍵藥物為 AFGF。當初投資安立信是為掌握神經再生之關鍵藥物 AFGF,以發展榮總之神經再生研發計畫,事前均由相關人員對此提出評估。又投資創盛公司係因當初榮總有肝癌基因研究, 89 年 10 月間與國光公司簽訂「合作研發合約書」,國光公司於 90 年 11 月 20 日將其所有權利與利益轉讓予創盛公司,而榮總張泰階研究員亦因從事此項基因研究,而獲得與肝癌基因有關之多國專利,張泰階並將其申請專利權轉讓給榮總。由於創盛公司與榮總合作關係良好,且頗具研究成果,為達產官學合作互惠互利之原則,申辯人乃依易屏東建議由榮總投資創盛公司,期能為榮總提升研發技術及創造獲利。申辯人畢生奉獻榮總,自本案發生後身心備受煎熬,輾轉難眠,精神極度憂鬱,曾多次赴精神科就診,有時亦須服用藥物始能入眠,其間痛苦,非外人所能體會等語。查監察院彈劾案文附件三「行政院主計處查核報告」內「臺北榮民總醫院密帳款項支用情形表」說明欄註記:「 89 年 2 月 24 日贖回元大新主流基金 5,000 萬元,同時獲投資利益 1,199 萬 9,340 元」等情,復參諸卷附財訊出版社發行之股市總覽國內利率表、全球國家地理頻道美國科學期刊(Science)、新聞週刊(News Week)、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 、國內商業周刊、大成報、民生報等相關專題報導、全球國家地理頻道報導光碟片、行政院衛生署 89 年 9 月 7 日衛署醫字第 0890014136 號函、神經再生之關鍵藥物 AFGF 之評估報告、肝癌基因專利申請紀錄等資料,相互印證,被付懲戒人張茂松此部分之申辯,非不可採信。又查二九二九專款係臺北榮總首任院長盧致德及第 2 任院長鄒濟勳募捐而得之款項,並非政府預算撥付之經費,以支應年節獎金及研究等之用途,業據證人程東照、彭芳谷、羅光瑞證述綦詳,已如前述。即彈劾文亦稱:「由歷任院長及會計主任決定用於該院各級主管、顧問津貼、或年節獎金及公關等支出,歷時數十餘年」,足證該二九二九專款數十餘年來均由院長核銷,尚無陳報上級機關審核之程序可循。此部分,要難令被付懲戒人張茂松負違失咎責。

四、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張茂松、易屏東、鄭延國等,上開理由二所載違失,事證均臻明確,被付懲戒人張茂松、鄭延國所為其餘各項申辯,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核被付懲戒人等所為,張茂松、鄭延國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易屏東則違反同法第 5 條及第 7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分別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張茂松、易屏東、鄭延國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全文 4,528 字 · 11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公報 第 47 卷 6 期 74-8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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