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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4 年度鑑字第 10538 號 議決書

違法失職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3 日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 年度鑑字第 10538 號被付懲戒人 吳 亮 智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警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吳亮智記過貳次。

理由

被付懲戒人吳亮智係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警員,明知非因公務不得私自連線至內政部警政署所設網站查詢個人資料,竟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故意,於 91 年 9 月 13 日上午 11 時 29 分許,受友人林俊安之請託,連線至內政部警政署所設網站違法查詢林俊安所僱用之超商員工「柯凱霖」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前科等資料,並於同日上午 11 時 47 分許,以電話將該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柯凱霖」出生年月日、住所、前科等消息洩漏予林俊安知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93 年度簡字第 5504 號刑事簡易判決,論被付懲戒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 元折算 1 日,緩刑 2 年確定。凡此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林俊安先後於高雄縣調查站、高雄市調查處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被付懲戒人與林俊安通話之電話監聽譯文、法眼系統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刑案前科資料查詢結果可證,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度簡字第 5504 號刑事簡易判決、該院 94 年 1 月 6 日雄院貴刑謙 93 簡 5504 字第 00751 號判決確定函等影本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及所提證據,均不足資為免責之論據。是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吳亮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全文 904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公報 第 47 卷 7 期 120-1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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