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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 年度鑑字第 10703 號 議決書

違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 年度鑑字第 10703 號被付懲戒人 劉○○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技術領班(技術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劉○○記過貳次。

理由

被付懲戒人劉○○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技術領班(技術士),負責大林道班員工之差勤管理、工作分配等事務;劉○○為被付懲戒人之子,自 92 年 4月 15 日起至 94 年 6 月 30 日止,在鐵路局專案工程處擔任契約僱工,負責大林道班軌道維修工作。劉○○分別於:(1)93 年 6 月間,因曠職 7 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在鐵路局專案工程處 93 年 6 月份員工簽到簽退簿之簽到欄及簽退欄上補行簽名;(2)93 年 8 月間,又曠職 3 日,竟與被付懲戒人基於上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於 93 年 8 月 16 日,指派不知情之大林道班員工劉○○及劉○○,持該月份員工簽到簽退簿前往嘉義縣00000000000000號給劉○○補行簽名,虛偽表示劉○○有按時上班,使專案工程處依據 2 份不實之簽到簽退簿登載於員工到勤表,並詐得曠職日應扣減之薪資 6,819元,足以生損害於鐵路局。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 元折算 1 日,緩刑 2 年確定。凡此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4 年度偵瀆字第 11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 年度嘉簡字第 1338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 1 月 19 日嘉院龍刑周 94 嘉簡 1338 字第 0950001130 號判決確定函等影本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其事,請求從輕懲戒。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全文 994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公報 第 48 卷 5 期 1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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