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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 年度鑑字第 10753 號 議決書

違法失職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2 日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 年度鑑字第 10753 號被付懲戒人 葉○○ 金門縣消防局大隊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福建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葉○○記過貳次。

理由

被付懲戒人葉○○係金門縣消防局第一大隊大隊長,前於該局災害搶救課課長服務期間,承辦金門縣義消總隊成立相關慶祝活動,編列餐會預算 8 萬元,預計於義消總隊成立當日即 90 年 12 月 8 日由葡京餐廳前來消防局辦理外燴會餐,席開 20 桌,每桌 4 千元。嗣消防署接獲邀請函後,由消防署科員簡有得製作「會後餐敘經費需求表」乙紙,載明所需經費 3 萬元後,簽報消防署核准,並請被付懲戒人代為取據核銷。90 年 12 月 8 日中午,在消防局席開 20 桌,每桌 4 千元,消防署署長趙剛偕科長陳○○親自與會,趙署長並以空紅包袋象徵性地致贈加菜金 3 萬元予義消總隊,由總隊長顏○○代表收受(以加菜為名,行贈與之實)。被付懲戒人與金門縣○○餐廳負責人顏○○均明知 90 年 12 月 8 日義消總隊成立餐會,實際上僅辦理消防局預訂之 20 桌餐會,總計 8 萬元,並未預訂 5 桌,每桌 6 千元,被付懲戒人卻與顏○○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顏○○指示不知情之楊○○填具作為會計憑證且登載不實之 3 萬元統一發票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則將該面額 3 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持交課員林蔚尚,郵寄給消防署辦理核銷,致使消防署不知情之簡有得將此不實之會計憑證,登載於其職務上製作之粘貼憑證上,足生損害於消防署對會計事務管理之正確性。消防署並於 90 年 12 月 17 日將 3 萬元款項逕匯入○○餐廳設於臺灣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 號)。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嗣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94 年度上更(一)字第 2 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 3 百元折算 1 日,緩刑 2 年確定。凡此事實,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1 年度偵字第 135 號、91 年度偵字第409 號起訴書、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94 年度上更(一)字第 2 號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95 年 2 月 14 日金分院刑字第 065 號檢送文件表證明95 年 2 月 7 日判決確定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申辯意旨指確定判決因疏漏未審酌相關之證據,故誤認申辯人未訂桌,僅圖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云云,否認犯罪所為之各項申辯,已為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所提各項證據,亦不足為免責之論據。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全文 1,277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公報 第 48 卷 8 期 125-1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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