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 年度鑑字第 10756 號 議決書

違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 年度鑑字第 10756 號被付懲戒人 張○○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張○○記過貳次。

理由

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5年 5 月 2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張○○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於 92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2 時 48 分許勤餘時間,駕駛車號 8C-○○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縣深坑鄉○○路往石碇方向行駛,途經文山路、阿柔洋路設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且應注意車前狀況,而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文山路上燈號為紅燈之際,貿然直行駛入交岔路口,適陳○○騎乘000-00號重型機車、後載李范○○,遵守號誌指示沿阿柔洋路左轉文山路往石碇方向,被付懲戒人又未注意車前狀況,突見陳○○駛近閃煞未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遂與陳○○騎乘之重型機車車尾發生碰撞,陳○○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腓骨骨折、右膝挫傷及下巴、兩膝、右小腿等多處擦傷;後載之李范○○則因遭碰撞後彈起、反撞自用小客車前方擋風玻璃墜地,致受有腦部缺氧性病變、右側股骨、脛骨、腓骨骨折及頸椎第一節、第二節骨折,呈現植物人狀態之重傷害。被付懲戒人於肇事後即停留現場,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即向警員自首而接受裁判。案由被害人陳○○及李范○○之子李○○、配偶李○○告訴,終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依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前、後段,論以被付懲戒人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 元折算 1 日,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交上易字第 161 號刑事判決、同院 95 年 4 月 3 日院信刑天字第 0950004882 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刑罰法律,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張○○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全文 1,05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公報 第 48 卷 8 期 127 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