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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 年度鑑字第 10789 號 議決書

違法失職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789號被付懲戒人 林○○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科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林○○記過貳次。

理由

被付懲戒人林○○係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會司職業團體科科員,負責辦理輔導職業團體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明知於 90 年 3 月 21 日、22 日係經該科專門委員張○○指示至臺北市參加中美貿易諮談有關工商團體強制入會事宜之會議,並非參加物理治療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同年 4 月 3 日、4 日,亦同經專門委員張○○指示至臺北市參加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 2 屆第 1 次大會,並非參加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因與一簡姓同事有嫌隙,為避免同事知道係與張○○參加同一會議而予人話柄,竟基於概括犯意,先於 90 年 4 月 3 日,在其職務上製作之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員工出差旅費報告表上填載 90 年 3 月 21 日、22 日出差事由為「奉派參加物理治療師公會會員大會」,並申報出差旅費新臺幣(下同)2,534 元,再於 90 年 4 月 26 日,在其職務上製作之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員工出差旅費報告表上記載其 90 年 4 月 3 日、4 日出差事由為「奉派列席冷凍空調技術大會」,並申報差旅費 2,534 元,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對員工出差管核之正確性。案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被付懲戒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於 95 年 5 月 10 日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依刑法第213 條論以被付懲戒人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 月,緩刑? 年,於 95 年 6 月 5 日判決確定。凡此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4 年度上訴字第 2607 號刑事判決正本乙份及該院 95 年 6 月 20 日 95 中分通刑夕 94 上訴 2607 字第 08337 號函在卷可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該 2 次申報出差之開會事由與實際開會不符情事,其犯行堪以認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至於移送意旨依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504 號刑事判決認被付懲戒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罪,惟該第一審判決業經第二審確定判決撤銷,改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刑,已如上述,又被付懲戒人被訴虛報於 91 年 4 月 17 日、18 日至臺南縣洽辦急難救助差旅費部分,亦經上開確定判決認定並無虛報情事,不成立犯罪,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全文 1,253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公報 第 48 卷 10 期 19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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