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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度鑑字第 10899 號 議決書

違法失職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被付懲戒人
林○○ 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校長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 年度鑑字第 10899 號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林○○記過壹次。

理由

被付懲戒人林○○係臺中市立○○○國民中學(下稱○○○國中)校長,何○○原係該校教師兼教務主任,劉○○原係該校教師兼設備組組長,均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緣○○國中為辦理 90 年度藝能科教科用書選用作業,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審定本教科書選用採購作業要點」規定,組成各科教科書選用小組,嗣並決議召集藝能科教科用書評選會議,而於 90 年 5 月 11 日下午 3 時 10 分由何○○為主席、劉○○擔任會議紀錄,召集薛○○、林○○、曹○○、林○○、楊○○、林○○、林○○、林○○、劉○○、張○○、賴○○、凌○○、林○○、姚○○、莊○○、申○○、廖○○等藝能科相關教師召開藝能科教科用書評選會議,會中並經與會之人多數決定改以評分方式評選藝能科教科用書,三分為最高,二分、一分次之,並發給與會之人「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科書審定本選用表」,由參與之藝能科教師等人當場評分後,收回由會議紀錄劉○○負責彙整統計;劉○○即依實際評分結果統計後,製成各科評選排序表,並將結果報由何○○轉知林○○。詎被付懲戒人明知該校90 學年度一年級藝能科教科書之實際評選結果排序,卻認太集中於特定廠商所出版之教科書,為達分散採購目的,竟與何○○、劉○○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指示何○○轉知劉○○,將前揭評分結果統計表之排序予以調整,劉○○即依被付懲戒人、何○○之指示,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擔任會議紀錄職務上所製作之 90 學年度藝能科教科書評選結果表上,據而製成藝能科教科用書評選會議紀錄。並於同年 6 月 1 日下午 3 時許,由何○○召開○○○國中90學年度教科書選用小組會議,提出該登載不實事項之90 學年度藝能科教科書評選結果表,供該校教科書選用小組成員莊○○、薛○○、張○○、林○○、黃○○等人審核及認定,並經該校教科書選用小組審查認可後,由劉○○於同年 6 月 18 日檢附不實評選結果之「藝能科教科用書評選會議紀錄」及「教科書選用小組會議紀錄」等資料,簽請被付懲戒人核定,由其批示「二一年級及電腦科目採用第一順位版本」,足以生損害於○○○國中教科書評選過程之正確性。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終結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辦理,經該院於 92年 9 月 12 日以 92 年訴字第 1556 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處有期徒刑 1年 4 月,緩刑 5 年。

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2 年度上訴字第 1911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6539 號刑事判決,予以駁回而告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前開事實欄歷審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所提各項申辯已為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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