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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度鑑字第 10924 號 議決書
- 被付懲戒人
- 李○○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警務員
- 被付懲戒人
- 劉○○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巡佐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 年度鑑字第 10924 號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李○○降壹級改敘。
劉○○記過貳次。
理由
被付懲戒人李○○係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警務員,被付懲戒人劉○○為該局巡佐,被付懲戒人李○○於任職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以下簡稱五股分駐所)所長、被付懲戒人劉○○於擔任同所警員期間,轄區內遭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於 93 年 1 月 29 日下午 7 時許,查獲許○○等人涉有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嫌,隨即製作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交付五股分駐所接辦,被付懲戒人李○○、劉○○與同所警員林○○、袁○○(林、袁 2 人業經本會96 年 3 月 9 日以 96 年度鑑字第 10903 號議決書議決各記過貳次在案)等人為避免轄區遭上級單位查獲賭博電玩受懲處,竟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隱匿上開移交資料,並製作五股分駐所主動查獲之搜索扣押筆錄,經由被付懲戒人李○○之指示由被付懲戒人劉○○依據維新小組製作之扣押物品清冊重新製作扣押物品清冊,袁○○製作臨檢現場紀錄表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並虛偽記載五股分駐所警員派員喬裝進入而查獲賭博電玩及執行單位為五股分駐所,林○○製作五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虛偽記載民眾林○○檢舉五股鄉○○路○段○○號有不法情事,五股分駐所派員查察等不實事項,進而將上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虛偽登載製作之公文書連同詢問筆錄送由蘆洲分局辦理移送事宜而行使之,致使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分局長誤認上開案件係由五股分駐所主動查獲,而指示簽報敘獎,足生損害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行政責任懲處之正確性。案由內政部警政署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等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處被付懲戒人李○○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被付懲戒人劉○○有期徒刑壹年三月,均緩刑肆年確定。凡此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5 年 8 月 31 日 95 年度訴字第 2006號刑事判決、同院 95 年 10 月 23 日板院輔刑真 95 訴 2006 字第 044077 號判決確定函影本各乙份在卷可證,被付懲戒人等雖提出申辯書惟未為任何申辯,渠等違失行為,堪以認定。核被付懲戒人等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13 條、第15 條議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