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度鑑字第 10940 號 議決書

違法案件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被付懲戒人
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三等通譯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 年度鑑字第10940 號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田○○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理由

被付懲戒人田○○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三等通譯(委任五職等)自 92 年 1 月至94 年 4 月止,先後召集民間互助會 5 組,各組標會數為 36 會、31 會、26會、29 會、21 會,分別由其所邀請之潘○○、鄭○○等 30 人入會,約定每會新臺幣(下同)1 萬元,採內標制,底標 1 千元,每月開標 1 次,定時在該院非訟中心投開標。詎被付懲戒人於召集互助會初始,即蓄意詐偽,預先冒用多人名義虛列於會員名單內,再利用會員人數眾多,部分會員彼此不熟識,以及同為法院同事或相識之律師等信賴基礎,窺知會員未必齊集到場投標,乃乘機以其預設之人頭會員名義,多次冒名詐標得款,先後詐得 1,223 萬元許,嗣於 94 年 10 月,第 1 組之會期屆滿,被付懲戒人無法支付會款,諸會員發覺有異,相互聯繫查對後,始悉上情。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送及被害會員潘○○、鄭○○等 21 人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遞經三審判決,最後由最高法院駁回被付懲戒人於該院之上訴,維持第二審諭知被付懲戒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年」之判決,確定在案。凡此有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474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5 年度上訴字第 241 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認冒標會款用以周轉情事,其違法事實,足以認定。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田○○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全文 865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公報 第 49 卷 7 期 72 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