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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7 年度鑑字第 11103 號 議決書

違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被付懲戒人
李○○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科員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 年度鑑字第 11103 號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李○○記過貳次。

理由

被付懲戒人李○○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科員,於任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戶口組警員期間,負責在臺外僑之管理及清查非法在臺拘留外國人,常至位於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3 段 51 號「聖多福教堂」查緝非法外籍勞工,因而結識菲律賓籍勞工 Emily Bermudo Evangelista(下稱 Emily,原受僱葛約翰,在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7 段 81 巷 28 弄 12 號 7 樓任職,於 93 年 8 月 9 日自該處逃逸)。詎被付懲戒人乘 Emily 需款孔急,而無從覓得其他貸款管道之際,於 93 年 8月 8 日及同年月 15 日,共貸予 Emily 新臺幣 12 萬元,以其弟名義簽立貸款合約 2 份,在「聖多福教堂」交款;嗣被付懲戒人又與 Emily,自 93 年 8 月 15日至同年 9 月 15 日止,乘 Pamela Viterbo Coro 及姓名不詳之 Rosamarie (年籍不詳,原係菲律賓籍來臺勞工,現已離臺)等人需款急迫,由被付懲戒人出資,交由 Emily 交付現金予 Pamela Viterbo Coro、Rosamarie 等人,亦以被付懲戒人之弟李世傑名義簽立貸款契約,收取月息百分之 5 利息,以此獲取利益等情,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入出國及移民署考績委員會 96 年第 17 次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96 年 5 月 1 日北市警人字第 09631925100 號函及相關資料等件附卷可稽。雖其所涉常業重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 4 月 4 日96 年度上訴字第 390 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惟查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員,竟不避嫌而利用職務之便,與外勞私相借貸,並預扣利息,其行為自有可議,所提各項申辯及證據均不足為免責之依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全文 1,011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4 期 2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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