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7 年度鑑字第 11115 號 議決書

違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被付懲戒人
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警員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 11115 號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李○○記過貳次。

理由

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7年 2 月 1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李○○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警員,前任職該局鼓山分局警員期間,於 96 年 11 月 2 日 17 時 30 分至 21 時 30 分經簽准外出執行探訪色情行業勤務,當日 17 時 30 分出勤,於勤務中之 20 時餘,經長官許可離隊後,與友人在高雄市鼓山區博愛二路 339 號海產店飲酒,至 21 時許離開返回分局,21 時 50分簽退後,騎乘車號 LEK-880 重型機車沿翠華路由南向北行駛,22 時 15 分許,騎至同市左營區翠華路與華榮路口時,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自行摔倒於翠華路慢車道上,被付懲戒人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經送國軍左營總醫院醫治,而其血液經檢測酒精濃度為 232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1.16 毫克。案經該局左營分局以被付懲戒人酒後駕駛機車,涉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罪嫌,報請高雄地檢署偵辦。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黏貼紀錄表、刑法第 185 條之 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國軍左營總醫院一般生化報告單、診斷證明書、該局鼓山分局案件調查報告表、員警出入登記簿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亦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全文 91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5 期 200-201 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