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7 年度鑑字第 11185 號 議決書
- 被付懲戒人
- 王○○ 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醫師兼主任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 11185 號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王○○記過貳次。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7 年 5 月 2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王○○係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醫師兼主任,原任職該縣南投市衛生所醫師兼主任,在該衛生所任職期間,自 93 年 3 月至同年 12 月間止,多次利用衛生所內之電腦系統,輸入曾至該所健檢之民眾吳○○、張○○、陳○○、張林○○、楊○○、張○○、吳○○、廖○○、石○○、蕭○○、陳○○、余○○等人回診或再健檢之不實紀錄,而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並將此不實資料,透過該所不知情之藥劑士張○○,經網路傳送至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網站,以為申報,使該局人員誤信為真,而核撥醫療費用予南投市衛生所,其金額為 8,580 元,嗣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派員訪查吳○○等人後,發覺前情,乃於 94 年 11 月間,裁罰南投市衛生所虛報醫療費用 2 倍之罰鍰,共計17,160 元,該所乃從被付懲戒人可領取之績效獎金中扣除該款。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論被付懲戒人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567號宣示判決筆錄、同院 97 年 4 月 1 日投院霞刑慧 96 易 567 字第 06194號函、南投縣政府 97 年第 3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亦不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