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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六 章 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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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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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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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表決
§ 31–33
第 六 章 表決
第 31 條
開啟
議案討論終結,主席應即提付表決,如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並有附議時,應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付表決;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其餘修正動議不再付表決。
第 32 條
開啟
議案付表決時,由主席視其性質,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員有
異議
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表決器表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表決,如有出席人員提議,並經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時,應將其贊成、反對或棄權者之姓名,分別記明。
第 33 條
開啟
議案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
出席人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主席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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