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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一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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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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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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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則
§ 58–59
第 十一 章 附則
第 58 條
開啟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
核
轉送陳院長
核定
。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高等法院應訂定該院及其所屬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高等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第 58-1 條
開啟
關於律師
懲戒
委員會及律師懲戒
再審議
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高等法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第 59 條
開啟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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