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十六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六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刪除)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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