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法規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設立專庭或由專人處理之。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法規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設立專庭或由專人處理之。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