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服務機關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服務機關拒絕者,得依本法規定提起救濟;其不提供或提供不足者,亦同。
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該機關及所屬機關前一年度依本辦法之執行情形,報送保訓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