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
全國法規
智慧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智慧
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親授
看課程介紹
看課程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閱讀
研究
精美
PRO
50
條
12
章節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完整版(預設)
律師書狀附件版
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完整版(預設)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
全文
速覽
PRO
法典地圖
點章節直達該段條文
第四章 通報與建議
§ 40–42
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第 40 條
開啟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應依
公務員服務法
及其他有關
法令
之規定外,並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應隨時提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
不法侵害
,應即通報機關防護委員會或長官。
公務人員於知悉機關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
之虞
,或機關所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即通報機關防護委員會或長官。
第 41 條
開啟
公務人員就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得向服務機關提供建議。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
復
辦理情形。
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時,公務人員得請求服務機關提供之。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第 42 條
開啟
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有重大災害或死亡時,應通報保訓會。
前項
所稱
重大災害,指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者。
前項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指於工作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內文搜尋
法規結構
第四章 通報與建議
§ 40–42
全國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法律人學院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