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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第 一 節 律師轉任法官
  1.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一、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 二、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2.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3.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律師),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4. 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1. 前條公開甄試分筆試及口試,各占甄試總分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十。
  2.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參加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筆試。
  3. 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四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但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得就民事法及刑事法擇一選考之。
  4. 前項應試科目各科成績各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二十五。但依前項但書擇一選考者,該科成績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五十。
  5. 除第三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需要指定加考一科或數科,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加考之試務工作。
  6. 第五項情形,應試科目及加考科目成績占筆試總分之比例,由司法院於甄試四個月前公告之。
  7. 筆試總分未達六十分或有一科為零分者,不得參加口試。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1. 司法院於前條筆試完成後,應就筆試及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提請本會進行口試: 一、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 二、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三、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2. 前項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準用口試規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
  3. 本會應就甄試總分達六十分以上者,視缺額情形,按甄試總分高低擇優錄取,算至缺額人數若有二人以上甄試總分相同者,均予錄取。但口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4. 第三項甄試總分相同時,按加考科目成績排名;無加考科目或加考科目成績相同時,按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科目平均成績排名;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1.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書類審查。 二、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2. 前項第一款之書類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
  3. 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1.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
  2. 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3.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4.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1.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2.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3.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其進用方式準用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1. 司法院於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門著作審查。 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教學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2. 前項第一款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
  3. 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1.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
  2. 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
  3.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4.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