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蒞庭,在庭之人均應起立;審判長宣示裁判時,亦同。
憲法法庭開庭以公開為原則。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審判長並應宣示不公開之理由。
審判長於憲法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