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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2.10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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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任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人,得就未成年子女之三親等內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任之。法院為前項選任時,應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之。 特別代理人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於保護、增進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範圍內,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2.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