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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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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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3條,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的管轄由養子女的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負責。此外,非訟事件法第122條第2項、第123條至第128條、第133條第2項和第135條的規定在前述事件中適用。 根據民法第1080條第2項和第1080條之一第1項的規定,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的管轄由養子女的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負責。這意味著根據養子女的居住地或居住地的法院負責處理此類事件。 同時,根據非訟事件法第12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23條至第128條,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2項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35條的相關規定也適用於此類事件。這些規定可能包括有關管轄權,程序和權力等方面的條款。 根據以上的解釋,該法條要求在處理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時,應考慮養子女的住所地或居所地。同時,非訟事件法中的相關條款也需要遵守。具體案例的資源尚不清楚。
- 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終止收養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0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0-1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2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3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8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33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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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