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35條已刪除,現行法僅存空條號,無實質規範效力,引用前須改查現行有效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35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無效力,須查現行條文
非訟事件法第135條已於歷次修法中刪除,現行法上僅存「(刪除)」字樣,沒有實質規範力。若看到舊文件或判決引用本條,應對照現行非訟事件法相對應的有效條文,避免依據已失效規定辦理。
這是非訟事件法已刪除的條文。它原本屬於該節的非訟程序規範,但在歷次修法(非訟事件法民國94年曾整體修正、重整條次)中被刪除,其內容或移列他條、或因制度更新而不再保留。現行法上此條僅存「刪除」字樣,沒有實質規範力,引用前務必改查現行有效條文,避免依據已失效的舊規定辦理。
非訟事件法第13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非訟程序規範,於修法重整條次時刪除,現行法上無實質內容與規範效力。
一個已刪除的條文,現行法上只剩空條號,沒有實質內容。
對照現行非訟事件法相對應的有效條文,不要依據已刪除規定辦理。
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未滿七歲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因子女出養後,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均停止,關係重大;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爰增設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縱未成年且未結婚時,法院於裁定前,亦應聽取其意見,以供審酌參考。惟因未成年人出養其非婚生子女之緣由、情狀不一,為免對其造成二度傷害並兼顧事件進行,併設但書之例外規定,讓法院得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聽取,用資兼顧。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四章就收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未滿七歲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因子女出養後,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均停止,關係重大;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爰增設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縱未成年且未結婚時,法院於裁定前,亦應聽取其意見,以供審酌參考。惟因未成年人出養其非婚生子女之緣由、情狀不一,為免對其造成二度傷害並兼顧事件進行,併設但書之例外規定,讓法院得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聽取,用資兼顧。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四章就收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