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非訟事件法135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35條已刪除,現行法僅存空條號,無實質規範效力,引用前須改查現行有效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35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無效力,須查現行條文

非訟事件法第135條已於歷次修法中刪除,現行法上僅存「(刪除)」字樣,沒有實質規範力。若看到舊文件或判決引用本條,應對照現行非訟事件法相對應的有效條文,避免依據已失效規定辦理。

白話解讀

這是非訟事件法已刪除的條文。它原本屬於該節的非訟程序規範,但在歷次修法(非訟事件法民國94年曾整體修正、重整條次)中被刪除,其內容或移列他條、或因制度更新而不再保留。現行法上此條僅存「刪除」字樣,沒有實質規範力,引用前務必改查現行有效條文,避免依據已失效的舊規定辦理。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3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非訟程序規範,於修法重整條次時刪除,現行法上無實質內容與規範效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非訟事件法第135條是什麼?

一個已刪除的條文,現行法上只剩空條號,沒有實質內容。

Q2看到舊資料引用非訟事件法第135條怎麼辦?

對照現行非訟事件法相對應的有效條文,不要依據已刪除規定辦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未滿七歲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因子女出養後,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均停止,關係重大;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爰增設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縱未成年且未結婚時,法院於裁定前,亦應聽取其意見,以供審酌參考。惟因未成年人出養其非婚生子女之緣由、情狀不一,為免對其造成二度傷害並兼顧事件進行,併設但書之例外規定,讓法院得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聽取,用資兼顧。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四章就收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未滿七歲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因子女出養後,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均停止,關係重大;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爰增設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縱未成年且未結婚時,法院於裁定前,亦應聽取其意見,以供審酌參考。惟因未成年人出養其非婚生子女之緣由、情狀不一,為免對其造成二度傷害並兼顧事件進行,併設但書之例外規定,讓法院得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聽取,用資兼顧。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四章就收養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35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