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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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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