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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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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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變更子女姓氏的事件由子女的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外,根據非訟事件法第122條第2項、第3項、第123條及第128條的規定,這些規定在上述事件中也適用。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如果有需要變更子女姓氏的情況,相關的訴訟應該由子女的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來處理。同樣地,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這些規定也適用於變更子女姓氏的情況。 此外,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這些規定也在處理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時準用。 最新參考資料:《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民法》、《非訟事件法》。
-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
- 民法 第 105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59-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8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2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3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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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