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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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任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人,得就未成年子女之三親等內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任之。法院為前項選任時,應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之。 特別代理人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於保護、增進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範圍內,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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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5條,法院在選任特別代理人時,可以選擇未成年子女的三親等內的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合適的人。法院在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根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所有情況。特別代理人在受選任之事件中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來履行其職務。此外,非訟事件法第110條至第113條、第120條、第124條至第128條及第140條的規定在第1項事件中也適用。 根據參考資料,特別代理人的選任是為了保護並增進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他們應該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來執行職務,並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此外,在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法院可以考慮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人選。非訟事件法的相關規定也適用於特別代理人的選任。
-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審酌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6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10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11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12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13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0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4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5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6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7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8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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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