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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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所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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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6條,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由該未成年子女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這意味著當事人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相關事宜時,必須向該地區的法院提出申請或抗告,並受該法院審理。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122條第2項、第3項以及第123條至第129條的規定,這些規定在處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時,也應準用。例如,在該类事件中,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聲請或申請,法院在審理程序中應考慮到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最佳利益,並且可以依職權進行必要的程序。此外,如果在處理過程中涉及到無法續行程序的情況,其他有相關權利的人可以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通知其承受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一對夫婦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在其中約定了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支付事宜。然而,其中一方未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另一方根據協議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根據家事非訟程序,這種情況應依照非訟事件程序處理,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應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有必要,可以進行調查或請求社會福利機構提供建議或報告,以作為裁決的參考依據。
-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條文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9-1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2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3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4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5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6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7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8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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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