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所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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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所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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