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或延長保護安置事件,由被保護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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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或延長保護安置事件,由被保護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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