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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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或延長保護安置事件,由被保護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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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0條第1項表示,聲請法院裁定繼續或延長保護安置事件時,由被保護安置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非訟事件法則在第123條至第126條、第128條中明文進一步規定,這些規定在前述事件中也適用。 就提供的資料來談,現在的窗口中並沒有提到「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7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對該條進行解釋。另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0條第1項」中的內容也並未提及。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問題。
- 第八十條第一項條文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
-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3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4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5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6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128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80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7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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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