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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會設各處室,分別掌理本會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第 4 條

本會各處室對外接洽事項,如有關涉其他處室者,負責接洽之處室,應於事前與之洽商,並於事後分別會知。

第 5 條

上級機關頒行到會或本會發布之法令,應印送各處室查閱,其不屬本會主管之法令,得以原件分送傳閱。

第 6 條

委員長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他各級主管分別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7 條

委員除參加委員會議外,承委員長之命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蒙藏業務應興、應革之建議事項。 二、各業務單位重要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議案之提出事項。 四、計畫方案之審事項。 五、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重要業務提請委員長參酌事項。 七、委員長交辦事項。

第 8 條

本會設蒙事、藏事、總務三處,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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