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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第 19 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0 條

以本會名義對外行文,除經委員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須送請委員長決行。

第 21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22 條

秘書室承辦之機要文電,如有關涉其他處室者,應會同其主管擬定之。

第 23 條

秘書室覆稿件,除文字上之修正外,如對所擬事項認為欠當時,應協調原主辦處室重擬。

第 24 條

各處室處理事項,涉及其他單位者,應會商辦理,意見不同時,陳由委員長核定之。

第 25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其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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