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第 19 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0 條
以本會名義對外行文,除經委員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須送請委員長決行。
第 21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22 條
秘書室承辦之機要文電,如有關涉其他處室者,應會同其主管擬定之。
第 23 條
秘書室覆核稿件,除文字上之修正外,如對所擬事項認為欠當時,應協調原主辦處室重擬。
第 24 條
各處室處理事項,涉及其他單位者,應會商辦理,意見不同時,陳由委員長核定之。
第 25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其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