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 三 章 權責
第 三 章 權責
第 9 條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管理業務之決定事項。 三、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決定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五、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第 10 條
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各單位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隊長交辦事項。
第 11 條
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陞遷、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各分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各分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六、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隊長、副隊長交辦事項。
第 12 條
課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第 13 條
本隊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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