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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 6 條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2.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第 7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辦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1.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執行事項。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2.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罷免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第 10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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