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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四 節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針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兒童及少年之認知、情緒(感)、心理及行為輔導。 二、兒童及少年就學、就業等之心理輔導及諮詢。 三、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親職教育、親子關係諮詢輔導及相關處遇。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諮詢、轉介。 五、其他必要之服務。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七十五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會談室。 三、多功能活動室。 四、盥洗衛生設備。 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1.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心理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2.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