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
全國法規
智慧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智慧
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親授
看課程介紹
看課程
→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四 章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閱讀
研究
精美
PRO
38
條
8
章節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完整版(預設)
律師書狀附件版
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完整版(預設)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
全文
速覽
PRO
法典地圖
點章節直達該段條文
第四章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 31–33
第 四 章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第 31 條
開啟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老人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除得提供本法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所定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康樂、文藝、技藝、進修與聯誼活動服務及志願服務。
第 32 條
開啟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老人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其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二百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社會工作室或服務室。 二、多功能活動室。 三、教室。 四、衛生設備。 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施,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並得視業務需要,設會議室、諮詢室、圖書閱覽室、保健室及其他相關設施。
第一項機構提供餐飲服務者,應設餐廳及廚房。
第 33 條
開啟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老人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至少應置下列人員其中一人: 一、主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服務人員。
前項機構辦理本法
第十七條
居家式或
第十八條
社區式服務者,其人力之配置,應依其服務內容,適用
長期照顧服務法
規及其他醫事相關法規之規定。
內文搜尋
法規結構
第四章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 31–33
全國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法律人學院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