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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六 章 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罰則
第 45 條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條例之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機構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第 46 條(投保單位違法辦理農保之責任)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鍰。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第 47 條(農民不參加農保之處罰)

農民經投保單位審查投保資格通過後,不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 48 條(罰鍰之強制執行)

本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經催告送達後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48-1 條

本條例有關罰鍰之處分,由保險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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