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六 章 罰則
第 六 章 罰則
第 45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條例之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機構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第 46 條(投保單位違法辦理農保之責任)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鍰。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第 47 條(農民不參加農保之處罰)
農民經投保單位審查投保資格通過後,不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 48 條(罰鍰之強制執行)
本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經催告送達後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48-1 條
本條例有關罰鍰之處分,由保險人為之。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六 章 罰則」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