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違警罰法第 二 章 妨害交通之違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妨害交通之違警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妨害鐵路、航空或其他陸上水上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 妨害郵件、電報、電話或其他電信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眾聚集之處或彎曲小巷,馳驟車馬爭道競行,不聽禁止者。 二 各種車船不遵章設置音號標誌,或設置不合規定者。 三 各種車船行駛速率超過規定者。 四 各種車船載重超過數量,或載物超出車身船身一定之限制,不聽禁止者。 五 渡船橋樑經官署定有通行費額,私擅浮收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六 婚喪儀仗不依規定,或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官署,致礙公眾通行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不遵禁令,於路旁河岸等處開設店棚或設置有礙交通之物者。 二 於自己經管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 車馬夜行,不燃燈火者。 四 熄滅路燈,致妨害通行者。 五 於禁止通行之處擅自通行,不聽禁止者。 六 將冰雪瓦礫穢物或其他廢棄雜物投置道路或碼頭者。 七 私有陰溝污水溢積道路,不加疏濬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或申誡: 一 任意設置或張掛牌招綵坊或廣告等,不聽禁止者。 二 於道旁羅列商品食物或其他雜物,不聽禁止者。 三 於道路橫列車馬,或堆積木石薪炭或其他物品,或於河流棄置廢舊船隻等,妨礙通行者。 四 於道路溜飲牲畜,或疏於牽繫,妨礙通行者。 五 並駛車馬船筏,或任意停留,妨礙通行者。 六 疏縱幼童嬉遊道上,不聽禁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