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或申誡: 一 任意設置或張掛牌招綵坊或廣告等,不聽禁止者。 二 於道旁羅列商品食物或其他雜物,不聽禁止者。 三 於道路橫列車馬,或堆積木石薪炭或其他物品,或於河流棄置廢舊船隻等,妨礙通行者。 四 於道路溜飲牲畜,或疏於牽繫,妨礙通行者。 五 並駛車馬船筏,或任意停留,妨礙通行者。 六 疏縱幼童嬉遊道上,不聽禁止者。
違警罰法第 63 條規定了多項違法行為,對於任一項行為,依法可處以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或申誡的刑罰。以下是各款行為的解釋: 一、該項行為指的是在道路上任意設置或張掛招牌、綵坊或廣告等物品,而不聽禁止的命令。這些物品可能對交通行為造成妨礙。 二、該項行為指的是在道路旁邊擺放商品、食物或其他雜物,而不聽禁止的命令。這些物品可能對通行造成障礙。 三、該項行為指的是在道路上橫列車馬、或堆積木石、薪炭或其他物品,或者在河流中棄置廢舊船隻等,而妨礙通行。這些物品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或危害安全。 四、該項行為指的是在道路上溜飲牲畜,或者疏於牽繫牲畜,而妨礙通行。這可能造成交通阻塞或引發意外事故。 五、該項行為指的是驅駕車馬船筏,或者隨意停留在道路上,妨礙通行。這可能導致交通阻塞或造成交通事故。 六、該項行為指的是疏縱未成年童子在道路上游玩,而不聽禁止。這可能造成對未成年人自身的危險,或者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妨礙。 以上各款行為都屬於違反交通規則,給交通行為帶來困擾或威脅,因此根據違警罰法第 63 條的規定,對於這些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二十圓以下的罰款、罰役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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