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不遵禁令,於路旁河岸等處開設店棚或設置有礙交通之物者。 二 於自己經管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 車馬夜行,不燃燈火者。 四 熄滅路燈,致妨害通行者。 五 於禁止通行之處擅自通行,不聽禁止者。 六 將冰雪瓦礫穢物或其他廢棄雜物投置道路或碼頭者。 七 私有陰溝污水溢積道路,不加疏濬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不遵禁令,於路旁河岸等處開設店棚或設置有礙交通之物者。 二 於自己經管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 車馬夜行,不燃燈火者。 四 熄滅路燈,致妨害通行者。 五 於禁止通行之處擅自通行,不聽禁止者。 六 將冰雪瓦礫穢物或其他廢棄雜物投置道路或碼頭者。 七 私有陰溝污水溢積道路,不加疏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