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眾聚集之處或彎曲小巷,馳驟車馬爭道競行,不聽禁止者。 二 各種車船不遵章設置音號標誌,或設置不合規定者。 三 各種車船行駛速率超過規定者。 四 各種車船載重超過數量,或載物超出車身船身一定之限制,不聽禁止者。 五 渡船橋樑經官署定有通行費額,私擅浮收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六 婚喪儀仗不依規定,或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官署,致礙公眾通行者。
違警罰法第61條規定了六項行為,如果有人從事這些行為之一,將處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的罰款。首先,第一項規定了在公眾聚集的地方或彎曲小巷馳馬或競車的行為,並且不聽從禁止者。第二項規定了各種車船不遵守章程設置音號標誌,或設置不符合規定的行為。第三項規定了各種車船行駛速率超過規定的行為。第四項規定了各種車船載重超過數量,或超出車身船身一定限制載物的行為。第五項規定了私自收取或藉故阻礙通行渡船橋樑的行為,而這些渡船橋樑經官方機關有定義的通行費。最後,第六項規定了婚喪儀仗不按照規定進行,或未向警察官署報告經過路線,從而阻礙了公眾通行。這些規定都是違警罰法中的明文規定,並且須根據法律程序來實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