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眾聚集之處或彎曲小巷,馳驟車馬爭道競行,不聽禁止者。 二 各種車船不遵章設置音號標誌,或設置不合規定者。 三 各種車船行駛速率超過規定者。 四 各種車船載重超過數量,或載物超出車身船身一定之限制,不聽禁止者。 五 渡船橋樑經官署定有通行費額,私擅浮收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六 婚喪儀仗不依規定,或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官署,致礙公眾通行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眾聚集之處或彎曲小巷,馳驟車馬爭道競行,不聽禁止者。 二 各種車船不遵章設置音號標誌,或設置不合規定者。 三 各種車船行駛速率超過規定者。 四 各種車船載重超過數量,或載物超出車身船身一定之限制,不聽禁止者。 五 渡船橋樑經官署定有通行費額,私擅浮收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六 婚喪儀仗不依規定,或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官署,致礙公眾通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