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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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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妨害鐵路、航空或其他陸上水上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 妨害郵件、電報、電話或其他電信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遇到『違警罰法第60條』,可先了解這個法條的內容與相關規定。根據這個條文,違反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妨害鐵路、航空或其他陸上水上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妨害郵件、電報、電話或其他電信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干擾鐵路、航空或其他交通方式,或者妨害郵件、電報、電話或其他電信交通,但尚未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那麼他們可能會被處以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的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列車鐵道上放置物品或破壞軌道,或者妨礙郵件或電話的正常運作,但這些行為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他們可能被依照違警罰法第60條的規定處以相應的處罰。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type=1&k=%E9%81%95%E8%AD%A6%E7%BD%B0%E6%B3%95%E7%AC%AC60%E6%A2%9D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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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60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妨害鐵路、航空或其他陸上水上之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