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警察官署所定時限外,逗留茶館、酒肆、浴室或其他娛樂遊覽等處所,經警官、警長或各該處所管理人等勸令退去不聽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前項管理人於警察官署所定時限外聽客逗留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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