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警察官署所定時限外,逗留茶館、酒肆、浴室或其他娛樂遊覽等處所,經警官、警長或各該處所管理人等勸令退去不聽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前項管理人於警察官署所定時限外聽客逗留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違警罰法第59條是指在警察官署所定的時限外,在茶館、酒肆、浴室或其他娛樂遊覽場所逗留,被警察官、警長或該場所管理人勸令退去而不聽從的行為。根據該條的規定,對於不聽勸令而不退去的人,可以處以二十圓以下的罰鍰或申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在警察官署所定的時限外,而場所管理人容許人逗留,那麼該場所管理人也可以受到三十圓以下罰鍰甚至停止營業的處分。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https://laws.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115](https://laws.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115) 範例:例如,如果在警方指定的時段外,一家茶館允許客人逗留。當警察官勸告茶館中的客人離開,但客人不聽從並繼續留在茶館,那麼這些客人可能會受到根據違警罰法第59條的處罰,包括罰款或申誡。另外,如果茶館的管理人同樣容許客人逗留,那麼該茶館的管理人也可能會受到根據違警罰法第59條的處罰,包括罰款或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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