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升降國旗,經指示而不靜立致敬者。 二 聞唱國歌,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者。 三 於公共場所瞻仰 國父遺像,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 四 於公共場所瞻仰中華民國元首,或最高統帥或其肖像,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者。 五 國旗之製造或懸掛,不遵定式者。 六 於車站、輪埠或其他公共場所,爭先擁擠,不聽禁止者。 七 車馬行人不按右側前進,不聽禁止者。 八 人力車、自行車乘坐二人,不聽禁止者。 九 於火燭、門戶漫不當心,經指示而不聽者。
根據上述法規,違警罰法第58條規定了以下行為會受到處罰: 一、升降國旗時不靜立致敬; 二、聞唱國歌時不起立致敬; 三、於公共場所瞻仰國父遺像時不起立致敬; 四、於公共場所瞻仰中華民國元首、最高統帥或其肖像時不起立致敬; 五、國旗的製造或懸掛不遵守定式; 六、在車站、輪埠或其他公共場所爭先擁擠不聽禁止; 七、車馬行人不按右側前進不聽禁止; 八、人力車或自行車乘坐兩個人不聽禁止; 九、在火燭或門戶處不當心,不聽指示。 違反上述行為者,根據法規可處以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參考資料:違警罰法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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