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褻瀆國徽國旗或 國父遺像,尚非故意者。 二 房主或房屋經理人對於房客之遷入遷出,不依法令報告警察官署者。 三 旅店、會館或其他供眾人住宿之處所,不將投宿人姓名、年齡、籍貫、住址、職業及來往地址登記者。 四 興修建築,不依法令呈請官署核准或違背官署所定標準,擅自動工者。 五 毀損路燈、道旁樹木或其他公眾設備之物品,尚非故意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褻瀆國徽國旗或 國父遺像,尚非故意者。 二 房主或房屋經理人對於房客之遷入遷出,不依法令報告警察官署者。 三 旅店、會館或其他供眾人住宿之處所,不將投宿人姓名、年齡、籍貫、住址、職業及來往地址登記者。 四 興修建築,不依法令呈請官署核准或違背官署所定標準,擅自動工者。 五 毀損路燈、道旁樹木或其他公眾設備之物品,尚非故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