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游蕩無賴或行跡不檢者。 二 僧道或江湖流丐強索財物者。 三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代為媒合,或容留止宿者。 四 姦宿暗娼者。 五 唱演淫詞穢劇或其他禁演之技藝者。 六 表演技藝,其方法不合人道,或其他足以引起觀眾不快之感者。 七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類似賭博之行為者。 八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 前項第三款代為媒合或容留止宿者為旅店時,並得停止其營業,戲院書場舞台而有前項第五款情形者,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
依照《違警罰法第64條》的規定,符合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處以七日以下的拘留、五十圓以下的罰款或罰役: 一、游蕩無賴或行跡不檢者。 二、僧道或江湖流丐強索財物者。 三、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代為媒合,或容留止宿者。 四、姦宿暗娼者。 五、唱演淫詞穢劇或其他禁演之技藝者。 六、表演技藝,其方法不合人道,或其他足以引起觀眾不快之感者。 七、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類似賭博之行為者。 八、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賭博行為者。 根據法條的第三款規定,若代為媒合或容留止宿者經營旅店時,且符合第五款的情況,可以停止該旅店的營業。另外,對於戲院、書場和舞台等場所,若符合第五款的情形,也可以停止其營業或要求其歇業。 例子: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有人在公共場所表演淫穢的技藝或唱演禁演曲目,依照《違警罰法第64條》第五款的規定,該人將被處罰七日以下拘留、五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參考資料: 1. 違警罰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違警罰法專門知識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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