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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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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污損祠宇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置,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 以猥褻之言語或舉動調戲異性者。 三 媒合或容留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者。 四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叫罵不休,不聽禁止者。 五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祼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警罰法第65條規定了五種行為,違反者將受到拘留五日以下或罰鍰三十元以下的處罰: 1. 污損祠宇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置,尚未構成犯罪者。 例如,一個人在公眾場所故意破壞或毀損墓碑,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壞。 2. 以猥褻之言語或舉動調戲異性者。 例如,某人在公共場所使用猥褻的語言或表演不雅舉動来嘲笑或騷擾异性。 3. 媒合或容留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者。 例如,某人提供場所容納或協助他人進行猥褻行為。 4.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叫罵不休,不聽禁止者。 例如,某人在街上大聲叫罵或辱駡他人,並無視禁止他這樣做的警告。 5.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者。 例如,某人在街上赤裸上身或做出令人覺得放蕩的姿勢。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違警罰法第65條是中華民國法律中的規定,專門處理上述行為的違反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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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65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污損祠宇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