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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污損祠宇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置,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 以猥褻之言語或舉動調戲異性者。 三 媒合或容留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者。 四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叫罵不休,不聽禁止者。 五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祼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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