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奇裝異服,有礙風化者。 二 妖言惑眾,或散佈此類文字圖畫或物品者。 三 製造或販賣有關迷信之物品,不遵官署取締者。 四 於通衢叫化,或故裝殘廢行乞,不聽禁止者。 五 販賣或陳列查禁之書報者。 六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違警罰法第66條規定了六項違法行為,如果有人從事其中之一,將被處以三日以下拘留、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的刑罰。以下是對每項行為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一、奇裝異服,有礙風化者:指的是穿著古怪或不符合風俗習慣的服裝,使他人感到不舒服或對風化產生影響。例如,在公共場所穿著露骨的性感服裝,對當地的風化習慣造成不良影響。 二、妖言惑眾,或散佈此類文字圖畫或物品者:指的是使用欺詐手法,以言語或傳遞圖片或物品等方式,誘使他人迷信或相信虛假的消息或事物。例如,散佈假冒的醫療廣告,鼓勵人們使用無效的產品治療疾病。 三、製造或販賣有關迷信之物品,不遵官署取締者:指的是從事製造或販賣與迷信相關的產品,且不配合官方機構的執法行動。例如,製造或販賣被廣泛認為具有超自然力量的魔鬼娃娃,並不配合政府機關的取締行動。 四、於通衢叫化,或故裝殘廢行乞,不聽禁止者:指的是在繁忙的街道上進行擺攤或假扮成殘廢乞討,並不聽從禁止的指示。例如,在禁止販賣商品的地段設立攤位,或在禁止行乞的區域裝扮成殘廢以引起他人同情,而違反當地政府的規定。 五、販賣或陳列查禁之書報者:指的是販賣或展示被禁止發行或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書籍、報紙等出版物。例如,販賣被禁止發行的淫穢書籍或展示違反政府規定的政治刊物。 六、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指的是對動物進行虐待行為,且不聽從他人的勸告或警告。例如,蓄養寵物時對其實施虐待行為,如毆打、刑求或酷刑等。 根據上述法規的釋義與範例,如果有人從事這些違法行為,將會受到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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