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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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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申誡: 一 於公共建築物或其他遊覽處所,任意貼塗畫刻,有礙觀瞻者。 二 於公園或其他遊覽處所,攀折花果草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警罰法第67條,有以下兩項行為之一者,可以處以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1. 在公共建築物或其他遊覽處所,任意貼塗畫刻,有礙觀瞻者。 2. 在公園或其他遊覽處所,攀折花果草木者。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和美觀,保護公眾的觀瞻權益。例如,如果有人在公園內攀折花草樹木,這就違反了法規,因為這樣的行為可能損害公園環境和他人的觀賞體驗。同樣地,如果有人在公共建築物上隨意貼塗畫刻,也會違反這條法規,因為這樣的行為可能破壞公共建築物的外觀,影響公眾的觀瞻感受。 儘管這些行為可能只是輕微的違規行為,但根據該法規,主管機關可以處以二十圓以下的罰鍰或申誡作為處罰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行為並不一定需要造成實際的損害,僅僅是有礙觀瞻就已經構成違規行為。身為法律教授,我們應該教育學生和公眾要尊重公共場所的環境,遵守相關法規,共同營造一個美好的社會環境。

  • 罰鍰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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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67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於公共建築物或其他遊覽處所,任意貼塗畫刻,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