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於公共建築物或其他遊覽處所,任意貼塗畫刻,有礙觀瞻者。 二 於公園或其他遊覽處所,攀折花果草木者。
根據違警罰法第67條,有以下兩項行為之一者,可以處以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1. 在公共建築物或其他遊覽處所,任意貼塗畫刻,有礙觀瞻者。 2. 在公園或其他遊覽處所,攀折花果草木者。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和美觀,保護公眾的觀瞻權益。例如,如果有人在公園內攀折花草樹木,這就違反了法規,因為這樣的行為可能損害公園環境和他人的觀賞體驗。同樣地,如果有人在公共建築物上隨意貼塗畫刻,也會違反這條法規,因為這樣的行為可能破壞公共建築物的外觀,影響公眾的觀瞻感受。 儘管這些行為可能只是輕微的違規行為,但根據該法規,主管機關可以處以二十圓以下的罰鍰或申誡作為處罰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行為並不一定需要造成實際的損害,僅僅是有礙觀瞻就已經構成違規行為。身為法律教授,我們應該教育學生和公眾要尊重公共場所的環境,遵守相關法規,共同營造一個美好的社會環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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