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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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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未經官署許可,或不按規定之限制,售賣含有毒質之藥劑者。 二 於未經官署許可之處,設置糞廠者。 三 於人煙稠密之處,曬晾堆置或煎熬一切發生穢氣之物品,不聽禁止者。 四 售賣春藥,或散佈登載其廣告者。 五 以邪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醫治病傷者。 六 出售藥品之店舖,於深夜逢人危急,拒絕賣藥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之違警,並得停止其營業,第二款之違警,並得勒令其歇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警罰法第 68 條的解釋,該法條包含了六項行為,每項行為對應的處罰方式如下: 一、未經官署許可,或不按規定之限制,售賣含有毒質之藥劑者。此行為的處罰方式是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二、於未經官署許可之處,設置糞廠者。此行為的處罰方式是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並且可以勒令其歇業。 三、於人煙稠密之處,曬晾堆置或煎熬一切發生穢氣之物品,不聽禁止者。此行為的處罰方式是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四、售賣春藥,或散佈登載其廣告者。此行為的處罰方式是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五、以邪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醫治病傷者。此行為的處罰方式是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六、出售藥品之店舖,於深夜逢人危急,拒絕賣藥者。此行為的處罰方式是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根據違警罰法第 68 條的規定,第一款或第六款的違警行為還可以被停止營業,第二款的違警行為則可以被勒令歇業。 例子:如果有人未經官署許可售賣含有毒質之藥劑,根據違警罰法第 68 條的規定,該人可能會被處以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的處罰。 參考資料: 1. 違警罰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60018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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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68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未經官署許可,或不按規定之限制,售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